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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6570
发文字号长子政发〔2017〕35号 发文时间2017-11-15
发文机关bt365备用网址 主题词
标题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长子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17-11-15

bt365备用网址关于印发长子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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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长子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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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1月13日

   

  

长子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权责清单管理,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6〕62号)和《中共长子县委办公室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子县推行县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子办发〔2015〕22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政府部门公布运行的权力清单和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以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 

  权力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等。 

  行政职权的责任清单内容包括职权编码、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职权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县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行政职权行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九条  对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议,报请政府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对第八条所列情形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的,政府部门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审定,相应调整权责清单。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政府部门未按时申请的,机构编制部门可以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调整审定权责清单。

  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动态调整的,行政职权行使主体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做出书面申请,最迟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正式生效时限。

  第十条 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的,应当对应调整,并与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一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编制行业或领域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或领域的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经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审定公布。

  行业或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对专项权责清单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政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政府督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者依纪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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