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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7-06583 | |
发文字号:长子政办发〔2017〕98号 | 发文时间:2017-11-24 |
发文机关: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关于修订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17-11-24 |
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关于修订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bt365备用网址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长子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县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县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长治市粮食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或可以预见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在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所属各乡镇粮食应急状态下的有关工作。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本预案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二、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三、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建立科学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第四条 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紧张状态。全县有两个以上的乡镇出现粮食价格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
二、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出现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三、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或粮食价格仍在持续上涨,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长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粮食中心主任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县发改局、经信局、粮食中心、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农委、公安局、交通局、卫计局、市场局、审计局、统计局、农发行驻长子客户服务部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指挥部职责
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县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全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对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通报事态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根据需要,向市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和武警请求支援和帮助。
六、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指挥部下设长子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由县粮食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粮食中心分管副主任和县财政、农发行信贷组有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县粮食中心及相关单位指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中心。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二、根据县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应急状态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四、向县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县指挥部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发改局、县粮食中心、县经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工作。
二、县粮食中心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会同发改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县及省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县指挥部和县政府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发改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最高销售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县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五、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有关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八、县市场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县卫计局确定本系统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技术机构,做好本地食品污染及有害因素监测样品采集工作,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收集中,做好本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
十、县审计局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十一、县农委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十二、县农发行信贷组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十三、县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四、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五、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职责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科学监测和分析市场行情,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报同级政府同意,启动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将应急状态报县政府和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本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提请县指挥部进行调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三章 预警监测
第十条 市场监测
县粮食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乡镇要建立粮食预警责任部门,负责本辖区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发出预警信号。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适时监测分析,按照市、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应急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乡镇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的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突发事件事故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县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人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乡镇的紧急报告和求援,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县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三条 县直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乡镇政府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五条 应急状态响应
当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县粮食中心必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上报有关情况,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织人员深入有关乡镇及行政村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定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县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及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一、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用县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
(二)动用县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三)动用县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拔、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工作的具体措施等。
(四)其它配套措施。
二、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一)启动各级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储运、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调度、加工和供应。
(二)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三)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及时引导有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第十六条 当出现县级粮食应急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五条所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措施。
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由当地政府先动用本级储备粮;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向上申请动用省级或中央储备粮。
动用县级储备粮的程序:县指挥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乡镇的要求,按照全县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会同县粮食、财政、发改、中国农发行驻长子客户服务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第十六条所述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县发改局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提出价格干预措施逐级报批,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店或零售网点购买,供应价格由县发改局和县粮食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调控目标确定。县粮食中心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县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十八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或乡镇指挥部(机构)都要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级或乡镇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和县政府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各级粮油储备,完善县、乡两级储备粮制度,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企业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一、为应对粮食应急状态,要进一步优化县级储备粮布局以及品种结构,适时建立一定量的成品粮储备。根据国务院国发[2004]1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按照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地方粮食储备”的规定和省政府晋政发[2004]2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的“完善地方粮食安全保障制度”的规定,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长粮储联字[2008]3号《关于下达县级储备粮食规模的通知》要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安排部署,力争在今年全部落实到位。要按照《长治市县级成品粮油应急储备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08]17号)要求,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迅速建立一定的成品粮油应急储备。
二、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实施细则》(晋政发[2004]42号)所规定的最高库存量义务。
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第二十条 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主要包括:
一、积极做好当地的粮食总量平衡和品种平衡计划,摸清城乡居民消费底数,制订粮油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二、建立与粮食主产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供给。
三、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县粮食中心和各乡镇政府要根据我县及当地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提前确定并扶持应急条件下的粮油加工企业(可指定达到卫生标准,符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国有或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四、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系统。要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供应点。按规定每个乡镇建立1个供应网点。具体应急点由县粮食中心和县政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销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便民店及其它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系统。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抓紧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六、签订合同,权责分明。县粮食中心和有关部门要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各地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备和供应企业名单和签订的协议书,要逐级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七、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各乡镇政府都要做出规划,增加投入,加强各地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稳定和增强应急指定企业的应急工作能力,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八、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九、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县指挥部和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预案及本县、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又能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一条 效果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不断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应急经费清算
县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县储备粮或者县储备粮不足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县粮食中心会同县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驻长子客户服务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第二十三条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和商品粮库存,恢复并提高政府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奖励
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将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要求和县指挥部要求采取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在粮食供应时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违抗县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五、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六、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七、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或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造成账实不符和贷款物资保证不足,影响应急使用的。
八、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乡镇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